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员工[2007]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8]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员工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应是我司注册的经济困难本科生。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学校,学校在开学初将具体名额下发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员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员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交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员工建议名单,并报员工处助学中心,经过校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集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计入员工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领导和年级辅导员负责对全院把关,对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把关,进行最终审定。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追究辅导员责任,取消员工本人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与相应纪律处分, 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员工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