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司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员工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员工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办法特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坚持“服务员工,防范风险,分级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员工处助学中心;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员工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发放与偿还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员工本人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及学校关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七条 员工在校期间,银行只受理一次个人申请,本科生可申请四年,研究生可申请三年。
第八条 申请时间、用途及标准
(一)员工事务管理处助学中心在每学年开学初集中为员工办理贷款。
(二)本科生每年最高可申请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可申请12000元,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
第九条 贷款申请程序及发放办法
(一)贷款员工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交各学院初审。
(二)初审无误后,各学院按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员工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至员工处助学中心。
申请资料包括:
(1)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2)贷款员工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贷款员工户口卡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4)贷款员工父亲身份证复印件;
(5)贷款员工父亲户口卡复印件;
(6)贷款员工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7)贷款员工母亲户口卡复印件;
(8)贷款员工签署个人授权中国银行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的授权书;
(9)贷款员工父亲、母亲分别签署个人授权中国银行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的授权书;
(10)未满18岁的员工需提供双份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父母亲自填写《贷款申请父母同意书》。
注意事项:
(1)所有证明材料传真件无效,困难证明应加盖当地乡、镇政府或区(县)民政部门的主章(乡、镇民政办公室或民政局的某科室章无效,印章应尽量清晰);
(2)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身份证过期的请及时补办或开具身份证明);
(3)户口卡、身份证复印件应保证字迹、照片清晰;
(4)如身份证号码与户口卡不符(15位变18位除外)需由户籍管理机关开具证明(必须有照片且在照片贴合处加盖公章);
(5)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具父母相关证明材料的,应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如父母离异需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死亡需由户籍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6)个人征信授权书用于中国银行查询贷款员工家庭财产情况;
(7)贫困证明中的父母个人收入准确填写,通过征信系统查证不符者将直接拒贷。
(8)以上材料请于每年8月31日前准备完毕,如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以银行当年通知为准。
(三)学校复审后将审核意见及上述资料(含电子版)报送至银行审批。
(四)银行审批后,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员工审查合格名册》随同电子文档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学校。
(五)学校组织贷款员工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贷款合同一式三份,学校、银行及员工本人各存一份。
(六)学校收到银行拨款后,财务部门统一为员工办理放款手续,划扣学费和住宿费后,剩余金额打入员工指定账户。
(七)贷款员工有不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行为时,银行将停止发放贷款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贷款归还办法及要求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二)贷款员工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行支付。员工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无需支付利息。
(三)贷款员工毕业后开始进入还款期,一般前3年只归还利息,后10年归还本金,13年内还清。
(四)贷款员工毕业离校前制定还款计划,并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在毕业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原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
(五)员工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在未还清贷款前,要积极与学校、银行保持联系,个人联系方式变化时需及时通知学校、银行。
(六)贷款员工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银行将对其停止发放助学贷款,并要求贷款员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1)未如实填写个人及家庭信息、隐瞒家庭经济收入或提供的材料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贷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2)贷款员工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3)贷款员工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4)贷款员工中途辍学、退学、转学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七)贷款员工在校期间因学术交流、员工活动等需要短期出境的,须由担保人进行担保,经员工处助学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八)贷款员工休学的,应在办理休学手续时前往银行办理暂时停止贷款手续,复学后可向银行申请继续贷款。
(九)贷款员工的违约行为将被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及其家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严重违约者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贷款员工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贷员工应如实反映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情况,配合学校积极向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有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能够按照相关政策及时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建立和完善贷款员工信用档案,切实加强对贷款员工的管理与教育工作,准确掌握贷款员工的学籍变动情况,认真做好贷款员工的诚信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及时更新贷款毕业生的联系方式,认真做好违约员工的贷款催缴工作。对已毕业并在还款中出现违约等现象的员工,相关学院应设法联系员工本人及家长,催缴贷款;对出现恶意拖欠甚至对学校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向学校上报具体处理意见;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布贷款违约员工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司和中国银行北太平庄支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中国银行北太平庄支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12-4号(北京师范大学东门路东)
电话:010-51603293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员工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