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司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员工国家资助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员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员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员工,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员工(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我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对象包括:
(一)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四)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第四条 下列员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员工;
(二)定向生、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员工。
第五条 员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支持。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员工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员工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超出部分退还员工。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本硕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员工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员工登录大员工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员工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员工处助学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员工,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员工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员工。
(三)员工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员工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员工。
(四)员工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员工处助学中心。
第十条 员工处助学中心在收到员工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向员工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员工,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员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员工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员工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员工,由学校根据员工签署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员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员工贷款经办地县级员工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员工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员工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员工,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员工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员工处助学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员工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员工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员工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支持,实行“当年先行预支,次年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高校员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集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员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员工,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准其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员工,如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员工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上缴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员工,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员工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员工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