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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6-14 [来源]: [浏览次数]:

公司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规范员工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针对我司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员工个人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造成员工临时经济困难影响员工学业时申请的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应当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获得奖助学金等方式解决学费及日常生活费等需求。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员工资助专项经费,即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2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三)规范使用。受助员工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员工处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我司全日制本科员工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二)员工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家庭出现突然变故,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四)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六条  申请细则。申请我司员工临时困难补助的员工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原则上临时困难补助的额度一般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并按照员工不同困难情况分为以下三个补助等级:

(一)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因一些突发事情而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800元。

(二)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元。

(三)本人重病或者父母一方病逝,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员工上学或看病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元。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二)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员工本人需向所在院系辅导员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学院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员工的情况进行核实,签署补助意见;

(三)学院员工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四)由助学中心审查并提出补助建议,员工处审批通过后由助学中心执行、汇总、备案。

第九条  支取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须由员工处处长签字批准,2000元以上须由主管员工工作校领导签字批准,方能支取。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员工处助学中心统一汇总发放报表,经由员工处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统一划入受助员工个人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员工处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