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住宿管理规定
(员工[2009]46号)
员工公寓是员工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优化育人环境是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内容。建设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员工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员工的共同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员工宿舍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员工公寓楼住宿的所有人员,公司其他校区及校外员工公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员工住宿根据学校的统筹安排,由员工处公寓中心进行房源分配, 各学院根据所分配的房源进行员工的具体床位安排,并将安排结果反馈给公寓中心。员工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入住,有义务协助公寓中心维护住宿规范管理,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拒绝公寓中心对住宿人员的合理调整,员工不得私自留宿或将床位转租(借)给他人,违反规定,公寓中心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第四条 员工入住前须与员工处公寓中心签订住宿协议书,并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教委及发改委批准的价格收取),员工退宿时住宿费按月退费。
第五条 寒暑假期间需要留宿的同学,事先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盖章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后由公寓中心安排住宿。公寓中心因工作需要(房屋维修、整体调整、假期安全等)需安排集中住宿或房源调整时,员工有义务配合公寓中心进行必要的腾房工作。
第六条 如员工个人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宿舍或床位者,须书面申请,经辅导员老师同意并签字,由公寓中心核实,在床位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未按程序申报批准,不得自行调整,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毕业或休、退学的员工,须办理退宿手续方可离校;办完离校手续者在学校规定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在3日内)搬离宿舍。
第八条按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在册本科员工,不得私自在外租住, 确有特殊情况者,本科生需家长签字同意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批准,填写在读员工退宿申请,在员工处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后,方可搬出。 在册员工退宿后,六个月内公寓中心原则上不再解决住宿。
第九条 员工毕业后,公寓中心不再负责解决其住宿问题,由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院批准的延期答辩员工, 需要暂时解决住宿者,应在学校规定的常规员工毕业离校时间前两周向公寓中心办公室递交书面住宿申请(申请须有导师签字,学院领导批准签章确认),缴纳足额住宿费,服从公寓中心统一安排。完成答辩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本校员工毕业后若继续在我司攻读高一级学位者,应先办理毕业离校退宿手续,按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新生入学时间入学,在此期间公寓中心不负责解决其住宿,但可协助其存放部分行李。
第十一条 休学或出国等长时间不住宿时,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否则将继续收取住宿费。
第三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宿员工享有使用公寓楼内所有公共设施的权利及爱护公寓楼 公共设施、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的义务,不得私自增减、拆卸、调换、损坏、丢弃或偷窃;非公寓内设施不得随意带入安装(包括各类电器及家具),住宿人员携带个人或公用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公寓,需进行登记,并出具有效证明, 未经登记者不得离开公寓。
第十三条 公共区内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包括消防和监视系统设备),室内家具、设备及其它用品,若有异常损坏(如暖气跑水、电器故障等),住宿人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家具、设备(包括门、窗、窗帘、玻璃、灯具、电话等)及其他物品由本室室长协助查明原因后,由主要责任人按所损坏物品的现价赔偿。若原因不清,责任不明,按本室住宿实际人数均摊,由室长负责在一周内收齐交公寓中心。
第四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公寓楼周边地带及楼内公共区域的卫生工作由员工处公寓中心负责打扫;公寓管理员与辅导员、自管会成员组成管理小组,定期对员工宿舍室内卫生进行检查、督促、评分工作,并及时公布、告知寝室及各学院。
第十六条 员工应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好内务,衣服、鞋袜、床单、被罩应勤洗勤换。
第十七条 住宿员工应轮留做寝室卫生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开窗通风,保证室内无异味,并将垃圾倒入公寓楼指定的垃圾箱内,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第十八条 住宿员工应爱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纸、果皮、杂物,不得随地吐痰。
第十九条 公寓楼区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应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停车点或 专设车库,并摆放整齐。
第二十条 为保证公寓卫生,杜绝蟑螂、鼠害,预防疾病,不允许将饭菜带入公寓楼内;员工公寓(宿舍)内,严禁饲养各类宠物。
第二十一条 有阳台的公寓(宿舍),严禁堆放各类纸箱等杂物;严禁翻爬阳台。
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进行的各类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住宿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电脑、钱包、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等贵重物品及其他学习生活用品。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宿舍无人或晚上睡觉时,应当锁门。
第二十五条 住宿员工应提高防火安全意识,积极学习消防逃生自救常识,遵循学校防火委员会及公寓中心有关规定,在公寓内,严禁使用白炽灯、电热棒(热得快)、电热水壶、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等各种电加热器具或空调、电冰箱、洗衣机、饮水机、加湿器、制冷制热设备等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收缴;台灯、电脑等严禁在被褥上带电作业, 充电器等必须做到人走断电,确保用电安全。对违规造成火险、火灾重大安全事故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节约用电,杜绝私拉电线或破坏电表偷电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严禁携带或在公寓楼内存放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如焚烧废纸杂物、室内点蜡烛、点燃蚊香、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宿舍楼内禁止吸烟。不得在室内、床铺上悬挂床帏、布帘等。
第二十九条 员工应爱护楼内配置的各种消防、安全、限电及监视器材,不要擅自动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应熟悉本楼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走廊及楼梯(尤其是 消防通道)的通畅,严禁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不得在公寓楼内买卖经商、张贴发放广告或者张贴大、小字报。
第三十二条 公寓楼内不得进行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和宣传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公寓楼内不得酗酒、斗殴、赌博等。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做好节水节电宣传,提高节水节电意识。
第三十五条 住宿员工应提高节能意识,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公寓实行定额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水电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员工处通过德育分考评、设立“文明宿舍”集体奖项等方式,对在宿舍安全卫生检查获奖的宿舍和个人给予相应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者,员工处公寓中心将视情节向员工处提出处分建议,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员工处公寓中心负责解释。